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的变更及违反规定的纳税人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的变更

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变更,是指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特指涉及增值税应税与非应税项目或征税与免税项目)、经营场地等事项发生变化。
  
一般纳税人发生认定事项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认定事项变更”。
  
税务机关的处理:
  
(一)对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对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应缴销其已领购未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
  
其中,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重新约见法定代表人,在其出具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后,可以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不愿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涉税义务和责任的,或者没有出具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声明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作清税清票处理后,自变更之日起按新办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认定事项变更资料或重新申请认定资料在征管软件中调整相关的资料,并将纸质资料长期保存。
              

违反规定的纳税人的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在认定的同时,责令限期3个月内改正,改正期内按辅导期企业管理,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改正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累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从次年起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并有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1年内(满12个月)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如连续12个月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由区、县级市税务机关终审。
  
违规行为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