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税进一步减免为20%。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进行了明确。根据《条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被统一划为“小型微利企业”,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