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0日以粤工商市字〔2012〕4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和网络服务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现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积极探索、支持发展,引导规范、依法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创业就业
1.鼓励自然人开办网店。
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鼓励企业开办网店。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从事网上经营。工商部门可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准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
3.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广州市××菜篮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除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材料外,经营者还应提交本人及房东同意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文书。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如“××市××路××大厦××楼××室之×(集中办公);网址:http://www.××××××”。申请加注经营网址的,应提交经域名权属人(或所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其网上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无需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中加注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
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经营(销售)××”或“网上(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等用语,登记机关加注“(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字样。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
6.为创业提供扶持与优惠。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员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并申办为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属于小微企业的,实施登记费用减免优惠。
二、加强行政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7.通过多种形式实行网上服务。
简化登记许可手续,规范服务行为,缩短办证时限,增强服务意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为网络经营企业提供全程网上登记注册和年检验照服务,积极采取提前介入、专人指导等方式,提供工商法规政策网上咨询,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统一为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的经营者代为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等工商业务。
8.加强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整合工商部门的网络监管平台、守重公示平台、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等各项信息,全面征集记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根据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全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9.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加强普及商标知识宣传和行政指导,努力提高市场主体的商标品牌意识,促进其提高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使自主创新、自主品牌成为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10.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监管的办法和举措,探索制定相应的电子合同示范文本。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开展合同帮扶,帮助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网络签约行为,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合同法律意识宣传,增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防范合同欺诈的能力。
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
11.开展网络经营企业主体资格认证与标识工作。
积极引导经营者主动申领工商电子标识,并在其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开记载其主体资格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采用搜索、自愿申报和与交易平台联网互通等途径,全面开展对我省网络经营主体建库建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依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经营主体数据库,通过实时监测手段,定期发布我省经营主体情况分析报告和舆情分析信息,为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明确平台经营企业和集中办公区域提供者的管理职责。
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集中办公区域提供者和知名度广、影响力高、交易规模大的大型商务网站作为“源头网站”,应切实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对所提供服务的网站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建立完善网店管理制度、消费维权制度、信用评价和披露等制度,定期检查和更新所服务网店开办者的有关信息,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
1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以网络交易平台为重点,以打击互联网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为突破口,加大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着力整治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建立和维护我省网络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
四、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完善维权保护体系
14.推进12315进网络,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推动12315维权向网络延伸。通过建立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指导督促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指导督促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等多种形式开辟消费者维权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防范网络消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15.为“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提供优惠扶持措施。
拓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范围,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引导网商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活动,进一步协调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公示企业优惠扶持措施,为公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行政服务,促进广东电子商务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6.提供企业违法处罚情况和信用信息查询。
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经营主体的登记信用、经营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识优辨劣能力,解决网络交易环境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7.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探索建立与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和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联合整治、信息共享互通、案件线索移送、部门间技术协同标准等问题,切实形成网络市场监管的工作合力。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自律
18.支持网商行业协会发展。
鼓励支持我省网商协会和其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协会和省消委会共同建立“网商先行退赔”机制、开展网商征信服务、委托指导其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活动、整合网商物流资源和网商投融资资源。指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经营秩序。
19.鼓励网商行业协会制定“网上交易服务规范”。
鼓励、指导行业协会根据网络交易发展需要,制定包含交易主体身份认证、交易规范、信息交换、在线支付等关键环节规范要求的“网上交易服务规范”并形成地方标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六、有关说明
20.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且自愿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自然人;以及其他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者。
21.本意见所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22.本意见所称自然人,仅限于广东省户籍和在广东有固定住所并依法办理广东各市居住证的国内居民。本实施意见所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办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且住所在广东省的企业。
23.本意见所称集中办公区域,是指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包括创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提供给多个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集中办公的场所。同一办公地址有多个经营者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的单位应采取排位编号等方式区分各经营者的办公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