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地方税收征税规定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介绍贸易,提供咨询等服务活动。对这些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也包括于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征税:
1 、常驻代理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效,所收取的拥金、回扣、手续费;
2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系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3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标票、导游、联系食宿)。
6 、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7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 、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活动是指:
1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以上列举的征税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的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税款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一)收入的确定:
佣金
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
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当的金额计算征税。
“佣金”是居间介绍人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在贸易合同中,佣金的收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是包含在商品买卖价格之内,称含佣价格,一种是不包含在商品买卖价格之内,按商品介绍成交额的比例单独计算收取。由于介绍成交商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佣金率也不一致。为了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对常驻代表机构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 3% 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广告代理服务费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是指根据合同、协议等的规定,受托人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其境外总机构)的服务费金额;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 15% 作为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关于常驻代表机构计算征税方法
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86] 财税外字第 055 号)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
1 、按实际申报计算征税
凡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份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征税。
2 、核定收入或所得计算征税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份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征税。
3 、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 1 )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书筹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
( 2 )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 3 )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凡属上述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费支出额的计算和确认
1 、经费支出额的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资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2 、对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如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 1 )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 2 )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实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 3 )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置展出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 1 )营业税的计算
本期经费支额 1- 核定利润率 10%- 营业税税率 5% = 收入额
应纳营业税 = 收入额 *5%
( 2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 10% ) =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 应纳所得税额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 、营业税
从 1986 年 1 月 1 日 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 1994 年工商统一税改为营业税)的期限,可以暂延长到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缴纳。
2 、企业所得税
常驻代表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