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习经验的同学还会有疑问:“实习工资只有2000多,为什么还要扣税,现在的个税起征点不是3500吗?”
很多企业把实习生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劳务报酬计税方法: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20%)*20%
例如:
实习工资为2000元,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税所得额。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以上做法已经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澄清。属于税法误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如下:
2016年10月12日,对于引起舆论关注的“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一事,国家税务总局在官微上发表《【新闻澄清】:一些企业针对实习生收缴“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下文简称《澄清》),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税务总局回应:实习生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
《澄清》指出,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除,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
但是,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
也就是说,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起征点应是3500元。
作者:大西瓜喵
來源: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