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30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14]15号)精神,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调整征收标准公布如下:
  一、从2014年2月1日起,堤围防护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2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15‰计征。
  (四)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五)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以半年为征收周期的企业,上半年堤围防护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