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对企业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免,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单独核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