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领购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1.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7)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2.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第1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3.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二)再次领购
  1.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IC卡;
  (2)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4)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5)发票领购簿;
  (6)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须按照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规定,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2.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1)大额手写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3)使用税控专用发票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