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
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
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
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
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
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
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
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
似收费款项。
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16%调高至17.5%。由
2008/09 年度起则降低至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
调高至15.5%,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而2008/09 年度起则降回至15%。
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 2007/08 年度最后评税75%的
税款,每宗个案以,000 为上限。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
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
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
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
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
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
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
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 1 页(1)及(2)分段所载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
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所得的款项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
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
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
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 3 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
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
缴付较少的数额。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
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
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
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
本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
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
的比率。
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们的船只造访
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有关进一步的详情
可向税务局查询。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
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
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
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
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
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本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
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
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
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5)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
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6)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
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
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
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7) 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第485 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000,而这上限已经
包括在《税务条例》其他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
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8) 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0 及不得
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35% (2003/04 至2007/08 课税年度
不得超过25%,而2003/04 以前不得超过10%)。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2)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
支;
(3)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4) 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5)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除外);
(6)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
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 条以外,
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如纳税人祇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
理费用转帐,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
用也可予以扣除,但祗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

税务优惠
在某些特定范畴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税务优惠,令工商界能够与区内其他对
手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这些税务优惠包括:-
(1) 购置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所
作的开支均可全部实时注销。
(2) 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
注销。
(3)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可获税务宽减。
(4) 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可获优惠税率征税。
(5)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得豁免缴付利得税
(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
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
若属离岸基金(非居港个别人士、合伙、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
均可获豁免征税。而该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7) 由2008/09 课税年度起,购置指明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可获加快的
扣除。属机械或工业设备的指明环保设施,资本开支可获100%扣
除。而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一部分的环保装置,则按每年20%连续五
年内扣除。
亏损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
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
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招致营业亏损,可从总入息扣除所亏损的数额。
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
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折旧免税额
♦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
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和工厂内
从事的行业,以及农业。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
数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
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
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
外)均可获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兴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的4%。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
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 工业装置及机械
除那些用于上述「税务优惠」外,纳税人可就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
及机械方面招致的资本开支费用,获得下列免税额:-
(1) 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即成本费用的60%)。
(2) 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
定,分别为10%、20%及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
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
(3) 结束时无人继承的业务,可获给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费用与变卖机械及
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但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
收入,如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折余价值,则须作出结余课
税。

帐簿及纪录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
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
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