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外资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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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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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的性质
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作
二、企业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经营企业:形式多样化,可以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三、注册资本
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须报国务院审批。
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不同
合资经营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
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时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的比例与股份,而是根据约定。
五、企业治理
合资经营企业:建立由董事会和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治理。
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六、回收投资
广州谨信为外资企业提供全程的商务服务,包括企业的成立(合资、独资、并购、可行性分析等)、变更、联合年检、社保登记(办证、增减员等)、会计服务(记账、报税、审计、验资)、进出口(进出口权、退税申报等)、一般纳税人认定、清算注销等,覆盖外资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
谨信以全面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高素质的全程服务。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并购)
※ 设立外资代表处
※ 设立外资企业广州分公司
※ 办理企业设立后各种手续,如验资、增资、社保、年检、变更等
※ 外资企业、外资代表处的注销
※ 进出口权的申办、免退税申报
※ 会计服务,包括会计记账、报税、审计等
谨信集合工商行政审批、会计税务服务、进出口税收等知识服务于一体,能够为您提供一站式的外资企业服务。选择谨信,信心保证!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注意的事项?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身份确认材料包括两部分:经营者身份证件和经营者身份核证文件。
1、 经营者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提供证件证明其身份:
(1)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加乡证);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本;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本(其中一种);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司法部派驻的“香港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详细资料可浏览其网页,网址为: http://www.caao.org.hk );
(2)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加乡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 经营者身份核证文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进行身份核证: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流程
一、劳动用工备案(同时即办理劳动者就业登记)
1.范围:招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2.需提供资料:
(1)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先办单位再办个人)
①填《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
①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②《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纸质一式三份;
③招用流动人员,需《暂住证》及《计生证》复印件
④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需提供小一寸彩照一张
3.受理部门: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1)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地点: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2楼 83548188 83560560
(2)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在广州市工商局提交企业设立申请,需要提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一般来说为租赁合同。对于各种情况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内容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参考下表: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