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设立个体户的常见问题

问:港人在广东设立个体工商户,要在当地缴很多税吗?具体的税项和标准如何?

  答:港人设立个体工商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时按国内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执行,交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4%,其他为6%。

问:内地和香港不知道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港人在内地所得是否可以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单边交税?

  答:港人在广东开立个体工商户涉及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方面有安排,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但不能任意选择,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港人在内地的所得必须在内地交税。

问:个体户经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征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可否有增值税发票?经营成本如何抵扣?

  答:香港人在境内开办的个体户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有关经营成本、费用和税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按4%或6%的征收率计算。税额不涉及抵扣问题,直接入经营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期限、投资比例等的规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对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
  根据目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a) 从事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合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目前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详见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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