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公司法》要求,最低三万人民币,但同时还需符合《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33.5%,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领购广州地税发票须知

  (一)首次领购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1.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7)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2.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第1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三)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税务机关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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