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指南

广州市跨区分公司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征管法规规定:“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 ( 市 ) 、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实际情况应该如下:

一、地税税务登记
  广州的地税税务登记已经联网,可以在各个区的任一登记点进行税务登记。不管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均需要在所在区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但实际操作中,海珠区分公司却可以在天河或越秀的总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及作纳税申报。
  地税仅作一次税务登记即可。

二、国税税务登记
  须将营业执照提供给总公司所在区国税局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结果,到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如果属于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申报一并在总公司申报即可。如果属于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则分公司需要独立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合并在总公司申报。
  国税仅作一处税务登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广州市一般纳税人企业跨区成立分公司的增值税税收问题

问题:
1、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
分公司可否非独立核算?
3、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在税收上有何不同?
4、本市跨区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购买发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刻制发票专用章?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 穗地税发[2007]22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2.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3.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4.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

新办企业减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项业务为经营主业,确定是否给予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三)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经主管税机关确认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纳税人超过期限不申请的,不再享受选择权利。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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