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指南

新办企业减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项业务为经营主业,确定是否给予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三)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经主管税机关确认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纳税人超过期限不申请的,不再享受选择权利。

 

领购广州地税发票须知

  (一)首次领购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1.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7)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2.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第1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三)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税务机关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完善税收执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我局属下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代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及本办法的特殊规定的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后,代为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票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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