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电子账户结算
2018年10月9日,收到了客户开具的30 000元发票,实际到账29 820元,支付宝扣除手续费180元。
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 借:112200X应收账款-支付宝账户 30 000
- 贷:5001主营业务收入 25 862.07
- 222100100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137.93
收到款项时,
- 借:101200X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29 820
- 5603003财务费用-手续费 180
- 贷:112200X应收账款-支付宝账户 30 000
税务提醒: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