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销售原材料收入
2019年1月12日,购入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当日入库,收到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280元,款项已付讫。2019年1月20日,向C公司销售这批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 5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360元,假设本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原材料非主营业务。
2019年1月12日,购入原材料入库时,
2019年1月20日,销售原材料时,
- 借:112200X应收账款-C公司 9 860
- 贷:5051其他业务收入 8 500
- 222100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360
- 借:5402其他业务成本 9 280
- 贷:1403原材料 9 280
收到款项时:
- 借:1002银行存款 9860
- 贷:112200X应收账款-C公司 9 860
提示:
由于销售原材料非主营业务,不应当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提醒: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