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税
概述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征税范围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携带人、邮运进境收件人、邮运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
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纳税期限:
1.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2.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账务处理
进口关税应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之中:
- 借: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