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应收账款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核算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2.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案例及税务提醒

1.1.6销售商品收入

2019年1月3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600元,商品当日已经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7 500元。20119年2月1日收到款项,假设本方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为主营业务。

2019年1月3日,发出商品时:

  • 借:112200X 应收账款-A公司 11 600
  •   贷:500100X 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10 000
  •     22210010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600
  • 借:540100X 主营业务成本-XX商品 7 500
  •   贷:140500X 库存商品-XX商品 7 500

2019年2月1日,收到该笔销售款项时:

  • 借:1002 银行存款 11 600
  •   贷:112200X 应收账款-A公司 11 600
税务提醒: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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