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城镇土地使用税

  • 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期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特别提醒:自2016年起,广州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 账务处理

6.2.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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