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房产税

  • 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四大区征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的征税范围。

  • 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受益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如企业无租使用政府机构办公楼用于办公)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提醒:自2016年起,广州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 账务处理

6.2.4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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