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人所得税

  • 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 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账务处理

计提时:

4.1.1计提本月工资

缴纳时:

1.2.18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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