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
2018年9月2日,外购电风扇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元,款项已付讫;2019年9月4日,将这批电风扇全部发放给管理部门员工。
假设本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2018年9月2日,购买电风扇:
- 借:140500X库存商品-电风扇 1 160
- 贷:1002银行存款 1 160
2018年9月4日,发放电风扇时:
- 借:5602018管理费用-福利费 1 160
- 贷:140500X库存商品-电风扇 1 160
假设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2018年9月2日,购买电风扇:
- 借:140500X库存商品-电风扇 1 000
- 22210010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 贷:1002银行存款 1 160
2018年9月4日,发放电风扇时:
- 借:5602018管理费用-福利费 1 160
- 贷:140500X库存商品-电风扇 1 000
- 22210010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
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税务提醒: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