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印花税
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其他账簿)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
纳税期限
1.采取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的当期
2.采取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3.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税收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特别提醒:资金账簿已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两部分资金贴花,若继续追加资金投资,需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如追加资金10万,只需对这10万资金进行征收印花税。
账务处理
计提时:
- 借:税金及附加
-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缴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