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一、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或者自开专票即使季度累计不超过30万,仍是无法享受免税待遇的

二、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有效税率为5%);

  2.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有效税率为1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三、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实际税率 解释及举例
企业所得税率 25% 25%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 20% 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5%;例1: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2019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90*25%*20%=90*5%=4.5(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 20% 10%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10%。 例2: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19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0%+(280-100)*50%*20%=100*5%+(280-100)*10%=23(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15% --
非居民企业 10% 10% --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定义请参考“附注1”

其他税费: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注1:“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 关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关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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