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月末,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a.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b.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c.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d.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案例及税务提醒

4.1.1计提本月工资

2018年9月30日,计提本月员工工资。

  • 借:5602007管理费用-工资 12 000
  •   5601001销售费用-工资 14 000
  •   贷:221100X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1 684.24
  •     112100X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 1 300
  •     112100Y其他应收款-代垫公积金 2 652
  •     2221014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3.76
税务提醒:

1.社保费应于当月25日前申报缴纳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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