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资源税

  • 概述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 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水资源、海盐

  • 纳税人

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水资源税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规定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2018年调整)

3.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销售--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自产自用应税产--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天

4.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5.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一般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3.水资源税--除农业生产用水外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 账务处理

计提时:
  • 借:税金及附加
  •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缴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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